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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四个推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一、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一)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在农村牧区,大力推广以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助服务运行模式为主的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目前共建成互助幸福院458处,43046户。在互助幸福院未覆盖的行政村,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点33个,为农村居家老人,提供日常居家养老服务;建成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敬老院20处,床位3238张,基本上实现了以互助幸福院为主体、农村养老服务点为依托、敬老院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二)城镇养老机构建设。在城镇地区,共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21个。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8处,民办养老机构17所,旗县综合老年养护院4所,在建市示范性老年养护院1所,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500张。与“乌兰美”合作建立了“69020”为老便民服务信息港一个。 “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5个。

二、依照扶持政策,推动社会化养老事业发展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委、政府制定出台《乌兰察布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办法》,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二)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养老机构被评为五个等级,分别补贴每床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和300元的床位补贴。对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等进行维修改造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三)开展多样化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我市按照《乌兰察布市社区居家养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开展由民政部门负责督导和购买服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培育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具体的为老服务项目,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场所和监督配合社会组织将各项服务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为城镇“三无”老人、“三民”、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计生特扶(失独)老人、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家政、助餐、康复护理等服务,按类别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或3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

三、打造“候鸟式”服务,开展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养老体系

     在京津冀蒙区域养老工作协同发展2017年第三次联席会议中发布了《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实施方案》(京民福发〔2017〕451号),将乌兰察布市全部养老机构纳入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不断提高我市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我市结合区位交通便利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吸引京津地区老年人到我市进行“候鸟式”、“度假式”养老模式。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加快推进医养一体化发展。围绕首都和首府市场,精心打造一批集医疗、养老、康复于一体的老年养老服务机构。乌兰察布市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将被打造为乌兰察布市医养结合试点,预计2018年底正式投入运营。

四、结合专项行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加强督导监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我市2017年对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排查整治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督导。2018年我市印发了《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制度大纲》为全市养老机构作为服务管理制度参考,并要求做到“一院一制”,进一步推进了我市养老制度管理体系建设。

    (二)结合专项行动,开展养老人才培训。2017年结合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我市组织开展了养老机构护理员业务技能培训班,对养老护理员进行了专业的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我市养老护理员队伍的专业化,并计划今年下半年开展1-2次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及护理员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市养老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信息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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